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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43:55 股吧网页版
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
作,维护公司、股东、客户、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及香港《内幕消息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结合《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或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规则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及时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董事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应当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信息范围、报告流程等。

第四条 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在各上市地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相同
的信息。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市场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职责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按照相关规则,及
时、公平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首席财务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能够及时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财务部门、对外投资部门等应当对董事会办公室履行配合义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公司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及分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属部门
和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责任人,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负责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以及根据相关规则须进行披露的信息等。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对本
制度第十七条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公司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除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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