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控制各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应当具有与委
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及其他委员人选均由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 委员的任期与该名董事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成员未达到规定最低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予以补足。
第五条 公司指定相关部门为秘书部门,承担委员会秘书职能。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
见;
(二) 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
估并提出意见;
(四) 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 受董事会的指派,最少每年讨论一次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风险管理
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向股东汇报已经完成有关讨论。有关讨论应涵盖所有重要的监控措施,包括财务监控、运作监控及合规监控措施,其中应特别考虑:
(1) 自上一年讨论后,重大风险的性质及严重程度的转变,以及公司应
付其业务转变及外在环境转变的能力;
(2) 管理层持续监察风险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工作范畴及质量,及内部审
核功能及其他保证提供者的工作;
(3) 向董事会传达监控结果的详尽程度及次数,以助董事会评核公司的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充足及有效;
(4) 检讨期内发生的重大监控失误或发现的重大监控弱项,以及因此导
致未能预见的后果或紧急情况的严重程度,而该等后果或情况对公司的财务表现或情况已产生、可能已产生或将来可能会产生的重大影响,以及为解决有关监控失误或弱项而采取的任何措施;
(5) 公司有关财务报告及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规定的程序是否有效;及
(6) 公司用于设计、实施及监察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内部及外部
资源(包括员工资历及经验、培训课程以及发行人在会计、内部审核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预算)是否足够;
(六) 对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和总体要求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及
(七) 相关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管理层应全面支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向委员会及时提供
相关信息,贯彻落实委员会意见。
第八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公司名义聘请外部机构或人员协助进行工
作或提供独立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应就其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汇报。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三) 审定、签署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主任委员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 会议及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传签书面决议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 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三条 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员提议,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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