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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43:55 股吧网页版
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
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其中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结合《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
的相关规定,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根据联交所的规定,关连交易是指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的交易以及与第三方进行的指定类别交易(如《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所界定)。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公
司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中,《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人”以及《联交
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人士”统称为“关联人”、《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交易”和《联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连交易”统称为“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人的认定及报备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符合《上交所上市规则》所定义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和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
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公司与前款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交所上市规则》下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如有)和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根据《上交所上市规则》,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
安排生效后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或者第七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每一名董事(包括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曾是董
事的人士)、最高行政人员和主要股东(指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表决权的人士);

(二) 上述(一)款中任何人士的任何“联系人”;

(三) 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而且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附属公司层
面者除外)在该非全资附属公司的任何股东会上有权(单独或共同)行使(或控制行使)百分之十或以上的表决权;

(四) 任何上述(三)中所述的非全资附属公司的附属公司;及

(五) 被联交所视为有关连的人士。

以上关连人士、附属公司、联系人等有关术语以《联交所上市规则》中的定义为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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