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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9 19:43:55 股吧网页版
国泰海通: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30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障董事会下设
的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者委员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议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以下合称相关规则)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构成与组织机构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全部应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董
事应占多数;在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委员会全部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为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
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委员的任期与该名董事的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
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因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未达到最低规定人数,或因独立董事委员辞任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
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
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公司可以为委员制定系统的培训计划。

第七条 公司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指定相关
部门为秘书部门,承担委员会秘书职能,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公司管理层应全面支持委员会工作,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确保在公司运营、业务状况等方面及时向委员会提供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委员会履行职责时,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有权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相关规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

(一)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

(二) 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
部控制制度;

(三) 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四) 审议选聘文件、审核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
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五) 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六)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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