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年9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原上海环境集团有限公司因股东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实施分立而变更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15764269544Y。
第三条 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02,543,884股,每股面值1元,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17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ANGHAI ENVIRONMENT GROUP CO., LTD.
第五条 公司注册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881号
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30层
邮政编码:20012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46,230,251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生活垃圾、市政污水、危废医废、土壤修复、市政污泥和固废资源化等业务发展为重点,建立完善、高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机制,以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标,以公司资源优势和业务协同效应最大化为主线,锐意开拓、稳健经营,不断提高公司的综合实力和市场地位,实现公司效益和股东回报的最大化,并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许可项目: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危险废物经营;自来水生产与供应;建设工程设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各类工程建设活动(除核电站工程建设活动)。
一般项目:固体废弃物处置、污水处理等环保项目和其他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农村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固体废物治理;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
研究和试验发展;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工程管理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公司发起人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弘毅(上海)股权投资基金中心(有限合伙),因公司从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出而分别取得公司326,423,076股、64,937,708股股份。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702,543,884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
第十九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1,346,230,251股,全部为普通
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
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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