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和推动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与经营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促进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
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 (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称被检查单位,特指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及所辖项目公司、直属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事业部特指环境设计院、生态事业部、环建事业部、固废事业部、危废事业部、水务事业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评价,主要分为三个层面的工作:
(一)管理层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工作即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授权公司审计部为执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审计部基于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对内部控制执行检查监督;
(三)基于上述(一)、(二)两方面,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形成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草案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报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应对公司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并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审
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内部控制的评价工作。公司管理层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并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
第五条 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应将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纳入考评体系。
第六条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不能减轻管理层的责任,公司管理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人员秉持职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程序,应对无法发现所有舞弊行为免责。
第二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执行
第七条 内部控制评价应建立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机制基础上。
第八条 公司执行全面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每年,各级子公司执行流程操作和控制活动的人员对所负责的内部控制活动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评价,填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会同本公司管理层声明书上报至上级公司(事业部)党群工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上级公司(事业部)党群工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汇总本公司(事业部)及所辖项目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中发现问题汇总表并牵头编制《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会同本公司(事业部)管理层声明书一并上报至公司审计部。公司审计部汇总公司各职能部门、事业部和直属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汇总表,编制公司《内部控制工作总结报告》报公司总裁审核后并签署管理层声明书。
第九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必须有相应的样本支持。样本选择必须符合公司审计部的相关要求。
第十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一式两份,一份在所属公司党群工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另一份由流程负责部门存档。内控自我评估发现问题汇总和管理层声明书一式两份,一份在所属公司党群工作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一份上交上级公司(事业部)审计部(或其他相关部门)存档。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的支持文档由各流程负责部门保存,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十一条 各级公司管理层负责执行内部控制自我评估工作,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估问卷填制的准确性、恰当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公司经营特点,发展目标及年度工作重点,进行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制定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作为评价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上报本年度的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四条 如有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从事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委托理财等重大事项,应将其作为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方案的重点关注事项。
第十五条 在制定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计划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合理关注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第四章 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每年应当根据管理层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估结果对内部控制执行独立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前向被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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