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
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单位,特指公司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共同控制公司和参股公司,受该公司董事会委托后,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管控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经营管理等有关经济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以促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监督检查过程中,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同时内部审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其履行职责必需的经费,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人员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审计范围、职责配备相应审计人员,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及与审计岗位相适应的审计、财会、工程概预算、工程造价审核、经营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企业的相关规定,做到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审计,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有关规定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所需经费公司应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并实施本公司内部审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需坚持监督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具体工作中一审二帮三促,通过内部审计提出合理化建议或意见。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对下列经济事项进行审计监督或评价:
(一) 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二) 对被审计单位的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发生重大
财务异常情况的单位进行专项内部审计;
(三) 对被审计单位管理、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概预算执行、招投标工作、工程投资控制和竣工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四) 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管理层、审计委员会;
(五) 对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绩效及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六) 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内部控制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或存在重大风险,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报告;
(七) 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有关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工程投资监理(财务监理)、工程审价等工作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和评价;
(八) 跟踪检查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并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整改进行检查和考核,必要时开展后续跟踪审计;
(九) 完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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