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8 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委员在任期内出现不适合任职的情形时,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董事会在战略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委员因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增补新的委员;在增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并由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八条 公司设立战略相关职能部门,为战略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特别是经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事项进行跟踪和监督;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的重大投资、重大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的有关协议、合同、
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战略委员会主任(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召集人)召集,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如全体委员同意,可豁免该通知期限)。议程及会议有关材料应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发出。会议召开前,委员应充分阅读会议资料。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或者通讯方式召开。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的内容。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当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成员可以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需要回避的事项除外),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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