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投资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行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
持股比例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规范的投资业务指形成长期资产或股权的项目投资和长
期股权投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独立或与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成立公司;
(二)收购或增资持有其他单位股权;
(三)股权处置行为;
(四)需要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备案或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投资。
第四条 金融资产和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业务,如股票、债券、基金、外
汇交易、期货交易等投资行为,除非事先已得到有权机构的授权,均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五条 投资行为和投资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坚
持聚焦主业的专业化发展方向。未经公司批准,各级子公司不得进行对外股权投资业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公司本部投
资项目的前期研究、方案制定和投资实施管理;对子公司投资备案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牵头对子公司 上报批准项目进行评估;监控项目进度和风险控制情况;管理股权处置业务等。
第七条 子公司负责所辖范围内投资业务的项目可行性方案研究和编制
;授权内投资项目的批准;项目投资的实施 管理和进度、成本、质量控制;项目的运营管理,对项目投资效益负责等。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投资业务的决策、实施管理等内控程序的
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
第九条 应由公司股东会审批的投资业务参照《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涉及关联交易的项目,按照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通过董事长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单项投资
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项目投资。
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董事长通过董事长投资决策会议决定单项标的成交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的资产收购或出售、资产处置等事项,且连续十二个月内按相同交易类别下经累计计算不得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第十一条 公司总裁在其授权范围内,行使本公司投资业务的相关职权。
第十二条 项目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项目投资总额计算。项目投资需要单
独组织项目公司进行实施的,在投资项目批准时,对项目公司股权投资同时作出决议,无须另行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由公司组织开展并报
董事长投资决策会。
第三章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
第十四条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单独和联合其他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新公
司、收购其他公司股权、对其他公司同比例或非同比例增减资等行为。
第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编制投资方案报告,但为实施项目投资而组
建的项目公司除外。
投资方案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标的公司的基本情况;
(二)投资目的和必要性分析;
(三)经济可行性分析,包括投资规模、效益预测、风险分析和应对措施等。
第十六条 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或定向对原未持股公司增资,拟投资方应
事先组织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人员对标的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提出调查报告。重大收购项目应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尽职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收购其他公司股权或非同比例增减资的,应按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事先对标的公司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长期投资股权处置行为包括标的公司清算关闭、全部或部分
股权转让、对其他投资者定向增资或股东之间非同比例增减资导致股权比例变化等。
第十九条 除列入年度资产整合计划中清算关闭公司的处置行为外,其
他长期投资股权处置行为,无论金额大小,均应逐项报公司有权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除清算关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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