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和间接持股比例 50%以上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相对控股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和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和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保函等,包括:
1、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2、子公司为其下级公司提供的担保;
3、子公司相互之间提供的担保;
4、公司和子公司为其他单位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下列原则:
1、遵守《公司法》《民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披露信息。
2、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有权机构授权或批准,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若其他单位为公司或子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单位可相应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
或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采取反担保等必要措施以防范担保带来的风险。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六条 公司担保管理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所涉及的部门及其职责:
(一) 公司经办部门和子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提出对外担保申请;
(二) 计划财务部: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汇集和初审
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
(三) 行政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法律事务的咨询管理部门,负责对担保合
同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
(四) 审计部:公司对外担保审批和执行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对担保事项
的审批和执行过程实施持续性的监督检查;
(五) 董事会办公室:公司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履行董
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七条 需经股东会审批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三)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除第七条所规定的情形外,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但已经公司董事会授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
保的,应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和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为履行投标、投资和采购合
同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由出具该履约保函或保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审批。
第十三条 为共同控制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应按照持股比例份额
提供担保,同时也需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批准程序。
第三章 担保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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