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1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或者公告,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及监管机构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
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网站和符合监管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及上市地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 公司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披露的信息
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
交易的,公司在其中一个上市地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其他上市地交易所及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按照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和相关规定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时,不在上交所规定的信息披露时段内的,应当在上交所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
公司在境内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出现重大差异时,公司应当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
容完整,充分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