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6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避免法律风险,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第三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四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
的披露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司与上述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
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三章 关联人报备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
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姓名、身份证件号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公司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报的信息包括:
(一)法人名称、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说明等。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逐层揭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说明:
(一)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
第四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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