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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齿前进:《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突发事件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信息披露和环境突发事件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信息的披露工作,提高公司环境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突发事件处置管理制度》《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原则

第二条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
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具体开展公司环境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相关环境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的环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公司环境信息披露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企业管理部,责任人员为上述部门负责人及部门分管领导。

负责公司环境保护的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部门及其分管领导应积极、主动与董事会办公室沟通,及时提供公司应披露的环境信息,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环境信息的披露内容和信息汇集流程

第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与环境保护相关的重大事件,且可能对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情况及对公司经营以及利益相关者
可能产生的影响。

(1)公司有新、改、扩建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等重大投资行为;

(2)公司因为环境违法违规被环保部门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或者被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决定限期治理或者停产、搬迁、关闭的;

(3)公司由于环境问题涉及重大诉讼或者其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4)公司或者主要子公司被国家环保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

(5)新公布的环境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6)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事件。

第七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在定期报告或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披露有关环境信息。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重大环境信息汇总、汇报工作。一旦发生上述重大事项,信息披露联络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汇报,并就相关事项作详细说明。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收集信息时,各部门、各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按照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第九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公司由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环境突发事件的管理以及处置工作,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

第十条 发生本制度范围的环境突发事件后,启动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公司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分别制定不同的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环境突发事件发生后当日将有关情况口头报告监管部门,并在事发次日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等书面报告监管部门。在环境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执行每日报告制度,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事件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 先期处置。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后,事发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本单位制订的相关应急处置方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领导工作小组确定环境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处置方案。同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处置工作小组在领导工作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制定突发事件处置方案,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将环境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向董事会汇报,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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