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理财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含控股子公司)的投资理财管理。各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制定符合自身管理要求的投资理财管理细则,并报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理财是指公司的中短期财务投资行为,具体包括公司预计短期持有的金融理财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及其它经董事会批准的理财对象及理财方式。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提出与审核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投资理财的种类、特点和运作状况,建立完备的投资理财管理制度、投资决策机制、操作流程和风险监控体系,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从事投资理财。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投资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授权过程作书面记录,保证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经营管理层负责审核投资理财方案,由总经理负责对投资理财项目执行和管理。投资理财具体运作和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
(二)公司进行投资理财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总经理工作细则》等管理制度中相关审批权限规定。若《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要求必须由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投资理财项目,应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是投资理财运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确定具体的投资配置策略、投资事项和投资品种等。公司财务部对单项投资理财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后,在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提交投资理财项目申请。投资理财项目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目的、投资方式、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盈利方式、效益预测、风险预测等。
第七条 为充分保证公司资产安全,公司从事投资理财行为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理财产品交易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中低风险、流动性好、稳健型的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及委托贷款等。
(三)公司进行理财产品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理财。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只能在符合上述授权制度规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投资理财产品及项目的具体运作。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的投资理财方案必须经子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证券投资部、财务部备案后方可执行,不得自行进行投资理财。
第十条 公司投资理财的批准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投资理财方案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二)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处理。财务部将投资理财方案提交董事会办公室,若需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三)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权限审议批准后,财务部方可具体实施投资理财行为。
第三章 投资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必须建立投资理财防火墙制度,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向公司经营管理层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一) 公司财务部应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投资理财相关的资金及账户管理。
(二) 投资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投资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或提取现金。
(三) 公司财务部负责开设并管理理财相关账户。
第十四条 投资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并由专人负责投资理财账户的管理。严禁出借投资理财账户、账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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