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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齿前进:《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1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促进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充分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及本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原则上由专人担任,亦可由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兼任的情形除外)。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
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与解聘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等规定,提交候选董事会秘书个人信息、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岗前培训以及证明其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文件及信息,并及时关注反馈意见。

第八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参照本工作规则第三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述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任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与辞任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工作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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