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1
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前进齿轮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自律处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及存续期内,对本公司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规定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投资者披露;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的定期报告以及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持续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是指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发生债务融资工具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期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诚、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语言简洁、平实和明确,并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以及纳入公司合并
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发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披露以下文件:
(一) 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 募集说明书;
(三) 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 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 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公司在发行文件中披露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九条 公司或簿记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二节 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的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 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如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前款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公司披露前款说明文件的,不代表豁免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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