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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1 15:48:58 股吧网页版
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第五十二号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相关部门”)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自身具体情况,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明确应当报告公司的重大信息范围,确保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为规范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应严格遵循本章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所有知情人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及时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呈报董事长。董事长根据信息的重大程度,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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