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2025 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充分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的独立性,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工作规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公司年报审计工作计划的时间安排,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年报审计报告,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的年度原始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应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形成书面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七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八条 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关于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在年报编制和审计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年度报告的内容。严禁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及相关涉密人员违反本制度,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时(包括经济损失、声誉损失、被采取监管措施等),应视具体情况,给予或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调岗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必要时应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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