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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水务: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公司及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部分条款适用于控股或参股本公司的股东。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报告义务。

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的范围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股价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本制度所称“披露义务人”是指依据本制度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应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发布公司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者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八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比照本管理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按上述事项交易标的的有关金额指标乘以参股比例后,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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