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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9:24:07 股吧网页版
重庆水务: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及公允性,保障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
则,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审慎判断
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六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
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
制度第七条、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

(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十条 公司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
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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