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3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2025年修订)
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明确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重庆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以保证年报信息披露工作的顺利完成以及年报中各项信息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三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独立董事全面介绍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当安排独立董事进行实地考察。上述事项应当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签字。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开展正式审计前向每位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每位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沟通初审意见,同时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独立董事应当履行见面的职责。见面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年报前,独立董事应审查董事会召开的程序、必备文件以及能够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资料信息的充分性。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未获采纳时独立董事可拒绝出席董事会,并要求公司披露其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未出席董事会的情况及原因。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八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泄漏、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条 在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并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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