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的分、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或参股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总裁、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
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应报告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及公司内部重大投资行为;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债务重组;
9、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六)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本制度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七) 涉案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
讼、仲裁事项;
(八) 公司业绩预报和业绩预测的修正;
(九)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一)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1、 遭受重大损失;
2、 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6、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8、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9、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重大质量及安全事故;
1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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