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9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01445520238。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1 月 6 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 5,500 万股,该普通股股票于 2011 年 1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宁波市鄞州区云龙镇太平桥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810,094,30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公司董事长执行
公司事务,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在加强股东各方的经营协作及技术交流的基础上,采用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生产高质量的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增强在国内外的竞争力,以此使股东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有色合金材料、高温超导材料、铜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钛金属制品的设计、开发、制造、加工;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第十八条 2011 年 1 月 27 日公司公开发行后股东名称、持股数及持股比例如下:
(1)博威集团有限公司持有 104,0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48.372%;
(2)博威亚太有限公司(BOWAY ASIA PACIFIC LIMITED)持有 40,000,00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18.605%;
(3)宁波见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8,0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3.721%;
(4)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鼎顺物流有限公司持有 5,0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326%;
(5)宁波恒哲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持有 3,000,000 股, 占股本总额的 1.395%;
(6)社会公众持有 55,000,000 股,占股本总额的 25.581%。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本总数为810,09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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