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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04:53 股吧网页版
首创证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八月

(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4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6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11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与监督 ......13
第六章 附则......15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
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应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开展的持续督导、现场核查工作。

公司应配合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进行验证、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等开展的鉴证工作。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
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应遵循
以下原则:

(一)存在两次(含)以上证券发行的,应为每一次证券发行单独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募投项目拟通过所属子公司实施的,公司资金管理部门在向子公司划转募集资金前,应确认子公司已按前款要求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
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通过所属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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