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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04:53 股吧网页版
首创证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二零二五年八月

(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任职资格与任免......4
第三章 职责与履职方式......9
第四章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 ......13
第五章 履职保障......16
第六章 附则......17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下同)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得低于董事会成员人数的三
分之一及《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人数,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称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且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相关专业资格要求,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或者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持续加强证券
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参加由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二章任职资格与任免

第七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
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制度第十条及《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其他履行独立董事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
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3 次以上
通报批评的;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等机构的相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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