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二零二五年八月
(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3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9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12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14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18
第七章 股东会记录......25
第八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26
第九章 附则......27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
适用本规则。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
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和交易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不含证券自营、证券承销和保荐、资产管理、融资融券、另类投资等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的交易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的,应当经股东会作出决议,且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的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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