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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20:04:52 股吧网页版
首创证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二零二五年八月

(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4
第三章 担保合同的审查和订立...... 8
第四章 担保风险管理...... 1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11
第六章 附则...... 11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分支
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本制度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
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
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履约担保、维好协议和流动性支持函等。

第五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
未经公司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调查

第六条 公司在决定对外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人
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申请担保人需在签署担保合同之前向公司有关部门提交担保申请书,说明需担保的债务状况、对应的业务或项目、风险评估与防范,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的复印件;

(五)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重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
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八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
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存在以下情形的,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一)担保事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担保政策的;
(二)被担保人为自然人(含自然人控股的法人企业)或非法人单位的;

(三)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四)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或者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

(五)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或资不抵债、管理混
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六)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清偿能力具有实质或潜在不利影响的;

(七)被担保人及其控股股东具有不良信用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及经济案件等情形的;

(八)与公司发生过担保事项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九)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等担保资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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