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6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草案)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
二零二五年七月
(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目 录
笫一章 总则 ...... 3
笫二章 通讯途径 ...... 4
笫三章 附则 ...... 7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通讯政策
笫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 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监管要求的规定,制定本政 策。
第二条 本公司奉行向股东公平披露资料和与股东坦诚沟
通的基本原则。本政策所载条文旨在确保本公司股东,包括 个人及机构股东(以下统称股东),及在适当情况下其他利 益相关者(包括一般投资人士),均可适时取得全面、相同及 容易理解的本公司资料(包括其财务表现、战略目标及计 划、重大发展、管治及风险概况),一方面使股东可在知情 情况下行使权力,另一方面也让股东及投资人士与本公司加强 沟通。就本政策而言,“投资人士”包括本公司的准投资者, 以及就本公司表现进行报告及分析的分析员。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负责持续与股东及投资人士保持沟
通,并定期审阅股东通讯政策以确保其成效。
第四条 本公司保持坦诚沟通的政策,通过多种渠道向股
东及投资人士传达信息。对于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本公司将依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的规定,通过上
交 所 官 方 网 站 ( www.sse.com.cn ) 、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s://www.sczq.com.cn)以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提供信息披露文件。对于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的持有人,本公司将本公 司的财务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年度股东会及其 他可能召开的临时股东会的资料及通知,其他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及《香港上市规则》等监管要求刊发的披露资料,以及公
司 通 讯 及 其 他 公 司 刊 物 登 载 在 披 露 易 网 站
( www.hkexnews.hk ) 及 / 或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s://www.sczq.com.cn)。
笫二章 通讯途径
第五条 股东会
(一)股东可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 出席并于会上投票。
(二)本公司将对股东会进行适当的安排,以鼓励股东参 与。
(三)本公司将不时检讨股东会的开会程序以确保符合《公司章程》《香港上市规则》及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的规定并遵循良好的企业管治常规。如有需要会作出改动,以 确保其切合股东需要。
(四)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属各委员会的 主任或他们的代表人)、适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外聘审计师及 董事认为适当的其他人士应出席股东会回答股东提问。
(五)本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包括 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上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 会、香港联交所等,下同)规定适时向股东提供在股东会上建 议的决议案的相关资料,所提供的应是合理需要的资料,以便 股东能够就建议的决议案作出有根据的决定。有关通函及会议 材料将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提前 发送给股东。
第六条 股东查询
(一)股东可随时向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查询(包括 对本政策的任何疑问),要求索取已公开的信息,以及提供 意见及建议。此等问题、要求及意见可邮寄至本公司总部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 5 号院 13 号楼北投投资大厦 A 座 11-
21 层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或本公司香港营业地点(公司秘书收)。
(二)股东及投资人士可随时要求索取本公司的公开资料。
(三)H 股股份股东如对名下持股有任何问题,应向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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