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加强对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制度所指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及信息申报。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对同时开立多个证券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的,其持股需合并计算。
第五条 管理原则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
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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