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了进一步加强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及各专业委员会,准备会议材料;
(三)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电话、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四)建立与监管部门、上市公司协会、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媒体等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五)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的工作。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股东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1.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应当于第一时间在上述指定报纸和网站公布。
3.公司应当将定期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