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3
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规范新疆宝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内部及外部单位人员;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亲属。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一)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本办法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及报送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登记、整理、存档。
(四)公司本部各部门、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企业,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
(五)公司审计与合规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术语或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十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
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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