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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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王彩虹律师、马佳敏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6 月
5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14:30 在北京市东城区东直
门内大街 2 号中国化学大厦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鼎革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经审查认为,公司已对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安排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计并经本所律师、公司核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7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3,329,513,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5042%,其中,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637,522,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763%;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691,990,8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3279%。
2、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
3、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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