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三江购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规范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免、履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公司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和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证券事务代表负责与上交所联系,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等事务。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信息披露事务部门。
第二章 任免
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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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交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
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
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须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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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交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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