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行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三江购物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三江购物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并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切实履行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拟新增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的,应当履行如下审批程序: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时,认为该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说明申请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容、原因、依据。申请部门负责人应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有关事项符合本制度规定,应当及时登记,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登记事项应当包括:
1.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暂缓或豁免披露临时报告、暂缓或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2.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3.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4.内部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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