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防范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信息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的各部门、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该信息的内幕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内幕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上交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公司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三)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认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 接收过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 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 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发行证券;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回购股份;
(八) 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 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 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三)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 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 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九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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