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由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于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由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本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统称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非执行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和召集人的工作;主任委员由提名委员会委员中选出,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如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补选。
第八条 本公司人力资源部为提名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办理提名委员会的具体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董事会应根据本公司业务而具备适当所需技能、经验及多样的观点与角度。董事会应确保其组成人员的变动不会带来不适当的干扰。董事会中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均衡,以使董事会上有强大的独立元素,能够有效地作出独立判断。非执行董事应有足够才干和人数,以使其意见具有影响力。
(二)新董事的委任程序应正式、经审慎考虑并具透明度。另外,本公司应设定有秩序的董事继任计划。所有董事均应每隔若干时间即重新选举。本公司必须就任何董事辞任或遭罢免解释原因。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制订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为保持本公司竞争优势及促进本公司持续发展,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是关键因素之一。本公司在设定董事会成员构成时,应从多方面考虑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及知识。在此基础上,将按人选对本公司业务及发展的综合价值,可为董事会提供的贡献,及保证本公司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等客观条件而作出决定。
(二)检讨以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必要的时候讨论及修改该政策,以及每年在本公司的《公司管治报告》内披露检讨结果。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任何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根据本公司股权结构、资产规模、战略规划和经营活动等实际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广泛搜寻合资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六)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之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九)对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长及总经理)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十)对被提名董事人员(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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