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8
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于二○一○年三月九日由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于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次修订,于二○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次修订,于二○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三次修订,于二○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由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次修订,于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由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次修订,于二○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由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六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运作,促使审计委员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提高本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四川成渝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本公司股份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统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数为 4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独立董事 3 名,职工董事 1 名。其中至少有一名具备上市规则下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适当的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和召集人的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出,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本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交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本公司现任外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自停止成为该事务所合伙人当日或停止在该事务所拥有任何财务利益当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两年期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五)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及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及/或工作背景;
(六)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任职条件的人员方可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如任何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任何前款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并提供适当说明)或由董事会予以撤换。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否则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审计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六条规定尽快补足委员人数。
如任何委员辞职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低于三人或法定最低人数(以较低者为准)时,除非该委员是因在任职期间出现任何第六条规定不适合任职委员的情况而辞职,否则该委员的辞职应在下任委员填补因其辞职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如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最低人数的,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尽快完成补选。
如因任何委员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及时通知香港联交所并刊发公告;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以前,审计委员会应暂停行使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权。
委员调整除任期届满之外的事由,如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出,应经董事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本公司内控审计监事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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