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7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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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40149-2 号
致: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而出具。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025 年 6 月 6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载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议案
的内容。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
次会议召开日期已达到 20 日。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3.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6 日 14:00 在云南省昆明市北
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会议室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时间为2025年 6月26 日的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6 月 26 日的 9:15-15:00。
2025 年 6 月 26 日 14:0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926
号同德广场写字楼 3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
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亚南先生主持,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对本次会议作记录。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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