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议事规则
本规则于2005年8月26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于 2007 年 8 月 17 日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通
过修正案,于 2014 年 3 月 28 日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
会议通过修正案,于 2020 年 8 月 28 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于 2022 年 3 月 25 日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由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正案,于 2025 年 8 月 29 日由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修正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审计与风险管理工作,规范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议事程序,充分保护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以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
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未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委员会
由 3 名委员组成,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根据需要,董事会可以对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系委员会召集人,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不得兼任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主席人选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产生。委员会主席的职权包括: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主
席经董事长提名,委员经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六条 委员会委员须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
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委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
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
第八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
人在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委员会的委员:
(一)其终止成为该外部审计机构的合伙人的日期;
(二)或其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不得妨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委员会负责审查和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编制程序和内
部监控程序,检讨公司的财务申报、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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