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
列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其他投资。
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时应符合国资监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四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
策主体,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法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条所述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交易标的如为“购买或出售资产”,则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一年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另有约定外,股东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不包含本数)通过。
第八条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
达到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标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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