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
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经济参考报》中的任意一份以及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及
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沟通。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易为使用者所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
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制订和修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须将经审议通过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公司各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有配合义务,应为信息披露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和相关重大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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