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
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
托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2)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
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3)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4)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1)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2)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3)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4)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2)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3)不存在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规定的减持时
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 2 个
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应当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的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
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证
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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