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锦江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
原则,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对外提
供担保。
第五条 对外担保实行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批准。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担保;
(四)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应
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有权对未达到上条规定标准的担保事项进行
审议。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第八条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但涉及上述第六条第
(三)项担保事项的,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
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
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
的资信状况,并在审慎判断被担保方偿还债务能力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
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12 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
不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
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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