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3
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行为,便于公司股东行使表决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 号——业务办理》及《西部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是指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行使表决权。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四条 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按照上交所相关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的要求,使用上交所公告编制软件编制股东会相关公告,并按规定披露。公司利用上交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且有权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的的所有股东,均可以通过股东会网络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股份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条 公司可以委托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提供股东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与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通知与准备
第七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包括股东会的类型和届次、现场与网络投票时间、参会股东类型、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拟审议的议案、网络投票流程和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召集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申请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应当在股东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召开两个交易日前,向信息公司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数据,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账号、持股数量等内容。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两个交易日。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投票起始日的前一交易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服务平台(网址:list.sseinfo.com),再次核对、确认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二条 股票名义持有人可以委托信息公司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征集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股票名义持有人指:
(1)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2)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4)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5)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第三章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现场股东会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召开。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通过股东账户登录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时段。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可以登录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并在办理股东身份认证后,参加网络投票。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第十六条 同一股东如持有不同类别股份(包括A股、B股、优先股、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需分别进入股份类别对应的投票界面投票。
第十七条 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下列登记信息,确认多个股东账户是否为同一股东持有:
(一)一码通证券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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