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1
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铝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本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
及的有关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由董事会批准设立,由三名委员组成,其
中外部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
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委员会
成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 当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则根
据本议事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筹备委员会会议、收集会议有关资料、进行会议记录等;公司管理创新部为本委员会的具体支持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订会议议案、执行委员会的有关决定、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方案进行研究、提出建议,并对其实施进行评估、监控;
(二)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解散事项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重大业务重组、对外收购、兼并及资产出让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拓展新型市场、新型业务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的公司投融资、资产经营、
资本运作等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公司重大机构重组和调整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并对检查、评估结果提出书面意见;
(八)指导、监督董事会有关决议的执行;
(九)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 ESG 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
出建议,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 ESG 目标完成情况并提出建议,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
(十)法律法规、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和审议
意见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席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委员会的议事方式与程序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做好委员会会议前的
准备工作,具体支持部门负责协调准备会议需要的有关资料
或者报告。
第十五条 委员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内部组织机构调整等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
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全体成员。
在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二)主席认为必要时;
(三)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时。
第十七条 本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主席不能履行或
者不履行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召集会议。
第十八条 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七日以前、临时会
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各参会委员和应当邀请列席会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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