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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7:20:43 股吧网页版
一拖股份:一拖股份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经二零二五年【】月【】日临时股东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股份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包括但不限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证券或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管理,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内容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的要求。

监管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监管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为募集资金所制作的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除在符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不应变更或挪作他用。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及时报告上交所及香港联交所(如适用)并公告。
第八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公司资产管理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进度提交项目资金使用计划,经公司主管领导及总会计师审批,由公司财务部对每笔支付情况进行审核无异议后,根据公司资金使用管理流程安排付款。

第九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募投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

(三)超过募投项目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或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投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外,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四)违反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募投项目预计无法在原定期限内完成,公司拟延期实施的,应当及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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