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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8 17:20:43 股吧网页版
一拖股份:一拖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9


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经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公平性、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应按有关监管规定及时向有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报送信息,并按规定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直属经营单位、分支机构、控股及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其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股份 5%或以上的大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
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境内外市场同时披露相同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语种应符合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要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保证中外文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管理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的披露信息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应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委任一名公司秘书为公司的授权代表(定义见《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作为公司与香港联交所的主要沟通渠道。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是公司日常信息披露的主要负责人,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二)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公司与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

(四)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执行公司信息和重大事项的收集、整理、报送和披露等工作,办理公司对外披露信息的具体程序;接待来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问题。

第十三条 董事和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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