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存放、使用和管理,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下称“超募资金”)。
第三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
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
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并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
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操控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
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下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下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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