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召开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董
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会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数,股东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数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或更换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
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股东会仅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或独立董事时,以及同时选举或更换一名非独立董事和一名独立董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
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征集人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选人;
(二)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
董事候选人。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前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三)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为独立董事的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公司应当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披露相关内容,并将所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相关报送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证券交易所依照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慎判断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公司不得提交股东会选举;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和选举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第八条 被提名的候选人,应该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董事候选人人选应在股东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
公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公司法》的规定,认真
审核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并以单独议案形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即董事候选人的
人数等于拟选出的董事人数;也可以实行差额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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