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债券的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春秋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子公司等发行主体发行各类债
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和程序将要求披露的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三条 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指引等规定和相关约定、承诺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履职,如实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积极督促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有效揭示公司的偿债能力,充分披露有利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合理决策的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符合债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渠道
发布信息。
公司及子公司在接待媒体咨询或采访时,所披露的重大事项应不超出已公开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确保
交易、操纵市场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负责人报告与子公司相关的信息。
子公司发生的事项属于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该事项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权益产生较大影响的,子公司负责人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并提供相关的完整资料。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和管理
第八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对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应披露的信息,并负责债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工作和日常管理。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债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接受投资者问询,维护投资者关系。
公司应当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答复董事会对公司财务报告和重大事项的询问、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本制度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发生时,应
当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理报告;董事长或总经理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组织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债券信息披露分为债券上市(或挂牌转让)前信息披露和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债券上市(或挂牌转让)前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结果公告和信用评级报告(如有)等。公司或中介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编制上述文件,并根据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内容格式要求、审核步骤、审核结果和审核时间,及时在指定的网站或场所进行披露。
第十三条 存续期信息披露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
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 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时披露定期报告。公司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在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延期公告,说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应对措施以及预计披露时间等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债券存续期间,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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